专业技术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技术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专业技术合同1聘任方: (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学科名称)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岗位,乙方自愿申请受聘甲方该岗位。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期限
乙方在该岗位服务期限为 五 年以上,聘任时间自 年 月 日。在该岗位服务期间,经评定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期限自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开始后重新计算。
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务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一)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校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二)乙方必须每年按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该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 权利和义务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乙方在服务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4.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平对待乙方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的利益机会。
(三)乙方权利
1.乙方在服务期内享受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和按照甲方规定评定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履行请求。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务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相应岗位上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外出合作研究、进修、培训任务的除外)。
3.全面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服务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
(一)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乙方须向所在系、部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系、部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二)对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三)甲方应保证行使考核权时做到公平、公正,符合规定程序,并保证相应的透明度。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服务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经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在媒体公布解聘消息的权利。
(二)乙方在服务期内因特殊原因由乙方主动提出调离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调出,并承担如下经济责任:
1.归还甲方自聘任该职务后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和财产。
2.乙方须缴纳未履职期违约金每年5000元。
(三)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名义从事学术及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院、部各持一份。
(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专业技术合同2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聘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并聘任职务。
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2、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________________
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作业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规指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作报酬
1 ……此处隐藏16220个字……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 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第十三条 对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规定服务期,具体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合同所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违纪应予辞退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不包括缓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将被解除的聘用合同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第四章 受聘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应与本单位原有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受聘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为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期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在所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对单位作出
较大贡献的,停工医疗期经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自行离职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被解除聘用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待业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的暂行办法》办理。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
在待业期间,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从本单位固定工人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聘或解除的,可以回原工作岗位,也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申请重新就业。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可以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实行《聘用手册》制度;
也可以去当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由上海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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